(2011)乳冯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10-09
案件名称
张军与韩明正、韩文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军;韩明正;韩文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冯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张军,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告韩明正,男,72岁,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韩文阳,男,44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韩明正、韩文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郑 华代理审判员 于 磊人民陪审员 董 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文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