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清(预)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田文凤与余姚市骏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干高良申请强制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凤,余姚市骏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清(预)字第5号申请人:田文凤。委托代理人:汪宇波。委托代理人:孙娟娟。被申请人:余姚市骏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文凤。被申请人的股东:干高良。2013年9月9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田文凤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姚市骏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其以余姚市骏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但股东干高良拖延清算损害股东利益为由,申请对余姚市骏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余姚市骏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因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决定对该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异议期满,被申请人余姚市骏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对该申请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文凤作为被申请人余姚市骏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余姚市骏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并决议解散,依法应予清算。申请人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田文凤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审 判 长 齐志强审 判 员 史 慧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益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