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温民申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刘×与被上诉人浙江××农村合作、浙江××农村与浙江××鞋业有限公司、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刘×,张××、刘×与被上诉人浙江××农村,浙江××农村,浙江××鞋业有限公司,黄××,金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申字第14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农村。银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雪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金乙。原审被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德政工业区××楼,组织机构代码:××。原审被告:黄××。原审被告:金甲。申请再审人张××、刘×与被上诉人浙江××农村。银行××支行、原审被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黄××、金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1)温瓯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张××、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浙温商终字第157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刘×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张××、刘×诉称:没有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书,该邮政由吴某某签收,申请人根本不认识吴某某,因上海市黄浦区小石桥街68号好几户人家居住,本人住上海市××(××)××室,也没有接到邮政电话。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再审人张××、刘×送达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书,送达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小石桥街68号,同月21日由吴某某签收该邮政特快专递,申请再审人张××、刘×没有缴费。上海市黄浦区小石桥街68号有四房人家居住,根据现有的户籍资料,吴某某不在张××常住人口登记卡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刘×未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书,原二审按自动撤诉处理不当。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叶 峰审判员 李爱素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