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潘某某���卖毒品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49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2013)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立春、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新化县石冲口镇化溪村资江煤矿化溪工区马路边贩卖一个包子约1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彭某,得毒资200元。2、2013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又在上述地点准备贩卖两小包海洛因给彭某,双方正在交易的时候,均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潘某某身上缴获两小包毒品可疑物。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胡某征、吴某江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6984克,检出海洛因、咖啡因等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潘某某的户籍证明,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潘某某与彭某的通话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冷水江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尿检报告;证人彭某的证言,扣押潘某某的毒品可疑物两小包照片,辨认笔录,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胡某征、吴某江作出的娄公物鉴(理化)字(2013)443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立平审 判 员 周木辉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聂 俊附件: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