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湾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日赏���张心宇、河南省新乡县瑞安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日赏,张心宇,河南省新乡县瑞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3-11-18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2013年11月15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湾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湾保字第4号申请人:李日赏,女,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人:张心宇,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乡县。被申请人:河南省新乡县瑞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翟坡镇政府南。2013年10月15日9时15分.申请人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博罗县石湾镇沙河大堤方向往李屋村方向行驶,行至石湾镇滘源路李屋村路口与被申请人张心宇驾驶由博罗县园洲镇方向往石湾大堤方向行驶的豫G×××××号��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为保障申请人的赔偿款得以实现,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约40000元的豫G×××××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查明,豫G×××××号中型厢式货车登记在被申请人河南省新乡县瑞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该车现停放在博罗县石湾镇滘吓源兴停车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梁伟华所有的粤S×××××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新乡县瑞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G×××××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梁伟华所有的粤S×××××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申请人被查封的财产由申请人保管,被申请人被扣押的车辆由博罗县石湾镇滘吓源兴停车场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被扣押的财产。原、被告财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原告可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封或续押申请,否则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朱友良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李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