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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扬中市荣安电仪设备有限公司与姚冬林、刘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荣安电仪设备有限公司,刘庆丰,姚冬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456号原告扬中市荣安电仪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良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富林,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庆丰,男,1960年1月4日生,汉族,扬中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国平,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扬中市人,系被告刘庆丰邻居。被告姚冬林,男,1971年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荣安电仪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丰、姚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市荣安电仪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霞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