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海民初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於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海民初字第4432号原告:於某。委托代理人:於乙。被告:孙某甲。原告於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於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於乙,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於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后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原、被告因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在婚生子尚未出生时就为了姓氏和户口等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于2013年1月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孙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以及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孙某甲答辩称:原、被告间感情很好,双方偶尔争吵的原因在于原告父母的干涉,现在儿子尚年幼,应当给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家某氛围,因此不同意离婚。原告举证和被告质证意见如下: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2、海宁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新生儿出生记录1份,证明婚生子孙某乙的身份情况。经质证,被告无异议。3、财产清单1份,证明原、被告拥有夫妻共同财产浙f×××××轿车一辆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3,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后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乙。原、被告婚后因儿子的姓氏和户口问题发生争吵,并于2013年3月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为婚生子的姓氏等问题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只要原、被告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给年幼的儿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某氛围,共同分担家某责任和义务,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和理解,彼此关爱和包容,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於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於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苏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凯航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称: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8×××37,开户银行:农行嘉兴中山支行中西分理处。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