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世胜与王海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胜,王海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李世胜,农民。被告:王海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胜与被告王海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胜于2013年11月15日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胜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0元,由原告李世胜承担。审判员 孙贤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振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