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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抗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胡国旗与尚魁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国旗,尚魁只,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抗字第16号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胡国旗,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尚魁只,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诉人胡国旗与被申诉人尚魁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9日作出(2012)汤菜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国旗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1月3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抗(2013)13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晖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程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