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3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北京博时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北京博时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3763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博时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6号楼15层1525。法定代表人陈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雨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北京博时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