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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唐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