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唐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