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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雅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华峰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夏盛培、翁士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峰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夏盛培,翁士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雅商初字第87号原告:华峰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金尧。委托代理人:张昂。被告:夏盛培。被告:翁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峰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盛培、翁士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峰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峰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华峰申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伟华代理审判员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