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821号原告:陈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景伦,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连魁,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庆,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景伦、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连魁、徐晓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1990年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春节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我们婚后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儿子陈某丙,可我们经常生气、打架,造成我身上伤痕累累,同时被告对我疑心重重,使我不能干任何事业。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辩称:我俩夫妻感情和睦,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20多年来,生育两个孩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结婚时我两都在家务农,生活困难,在我娘家人的帮助下原告学习驾驶技术,取得驾驶证后去上海打工,当时我女儿还不满周岁,我一个人在家带孩子、种田、伺候公婆,虽然很苦,但为了支持原告创业,我努力坚持下来,后来在我哥哥的帮助下,购买了一辆运送挖掘机的平板车,我也跟原告一起到上海创业,他开车我押车,我们天天在一起,感情一直很好,虽然辛苦,为了家庭幸福也没有怨言。经济状况有了好转我们陆续购买了桑塔纳3000型轿车一辆、挖掘机两台、平板车两辆、打桩机三台。经济宽裕了,我把精力全部投入到照顾孩子和原告身上,让原告专心经营生意。2006年8月我患甲状腺癌并行切除术,到现在一直服药,原告在我病后一直悉心照料我,从未嫌弃和厌烦我,我对他深表感激。现原告不顾我们结发20多年的感情,背信弃义,起诉与我离婚,我无法接受。我们的儿子还未成年,学习一直很优秀,他得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心里难以接受,现辍学在家。为了我们多年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我请求判决我俩不准离婚。如判决我们离婚,我患有××,无经济来源,无力抚养孩子,儿子由原告抚养。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挖掘机两台,平板车两辆,打桩机三台(其中一台系与他人合伙购买占50℅份额)铺路钢板30块,价值20万元,桑坦轿车一辆,共同债权500万元,要求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春节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在牡丹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陈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于2013年10月12日开始分居至今。被告辩称原告有第三者插足,原告不予认可。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证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经历了风风雨雨,从生活困难走向了富裕,实属不易。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念其多年的夫妻感情,顾及孩子的利益,双方和好是有希望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彦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超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