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14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徐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473-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宋秀鹏,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庆荣。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莱阳执第147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个鸡棚内肉食鸡一万只。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义务已履行,需要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向荣所有的一个鸡棚内一万只肉食鸡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尉世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