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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XX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XX,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李虎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石XX。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委托代理人韩梅。第三人李虎年。原告石XX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XX、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之委托代理人韩梅、第三人李虎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XX诉称,其父亲石玉山原在本市西关正街有房产一院(登记门牌为西关正街124号),后经国家统一经租使用。1991年10月西安市房地局落实政策办公室根据国家文件精神返还原告父亲该院房屋,根据该通知原告父亲办理了西安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告父亲去世,原告继承该房屋后一直申请办理该院落土地使用证书,但相关部门一直拖延办理。直到2009年该土地上另一使用人李虎年因相邻关系起诉原告(该案目前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原告才得知在1995年6月被告违法为李虎年办理了租用城市土地证(证号为:市房地(二)字第14**号),李虎年又向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申领了房屋产权证书。庭审中李虎年举证及亲自认可事实显示,李虎年买卖该土地上房产是属于非法买卖,当时该土地及房屋没有任何合法产权手续,李虎年私自买卖后借用其母亲强慧贞名义违法办理用地手续。根据西安市政府文件规定,当时的房屋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已经能够分开,明文规定不允许房屋管理部门再颁发土地使用手续,因此被告的行为实际上是超越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依法应当被撤销,故此,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市政复不受字(2012)8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的市房地(二)字第01446号租用城市土地证。本院认为,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于1995年6月向第三人李虎年之母强慧贞颁发了西安市西关正街124号院市房地(二)字第01446号《租用城市土地登记表》,该登记表载明建筑物占地面积为110.88平方米。2008年3月第三人李虎年以相邻土地使用纠纷为由将原告石XX诉至本院,该案在庭审中原告已经知道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分局向李虎年之母强慧贞颁发了市房地(二)字第01446号《租用城市土地登记表》,现提起诉讼,早已超过法定期限。且被告向强慧贞颁发的《租用城市土地登记表》证载面积与原告持有的市房地(二)字第0140035号《租用城市土地登记表》证载面积并不重叠,被告发证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耿卫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