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执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鹏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鹏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未执字第019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鹏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西,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丽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55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