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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靳春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男,1994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靳某于2012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第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栋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靳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街道浪淘沙网吧所在居民楼,趁该居民二楼住户蒋某甲家中无人之际,入室窃取蒋某甲家中男式衬衣、毛衣各一件。经鉴定,被盗毛衣价值人民币40元,男式衬衣价值20元。2、2013年1月4日,被告人靳某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街道浪淘沙网吧所在居民楼,采用撬锁入室手段,入室窃取蒋某乙家中白色雅鹿羽绒服一件、自制棉裤一条。随后,被告人靳某又至二楼苗某家中,趁房门未锁之际,入室窃取室内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元。经鉴定,被盗雅鹿羽绒服价值人民币100元,自制棉裤价值人民币30元。2013年1月6日,被告人靳某再次至蒋某乙家中行窃时,被蒋某乙等人当场抓获。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甲、蒋某乙、苗某的陈述;被盗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曾受处罚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靳某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交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玉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