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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彭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王海伟。被告: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春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