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91-2号原告: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高峰,董事长。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9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27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李渝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