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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民字第0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庆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庆泰商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27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庆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庆东路73号。法定代表人邵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龙,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东风路东航商务中心503室。法定代表人王宝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陕西庆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14-2号、(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14-3号、(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1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执行中,本院依法分别向第三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阳钢结构分公司、四川宝石机械专用车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阳钢结构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债务350363.86元;四川宝石机械专用车有限公司对我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数额提出异议,后我院对其无异议部分的100万元予以提取;第三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亦未自动履行,本院遂依法提取到期债权500万元。现该案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依法解除了本院(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14-2号、(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14-3号、(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1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到期债权的保全。执行中,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本院执行的第三人到期债权系其质押物,其对本院执行的到期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后又撤回异议,现该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另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对到期债权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请求本院暂缓本案案款的支付,待诉讼确权后继续执行。经查,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将直接影响本案执行,故其请求暂缓支付的理由成立,本院将暂缓支付案款。因本案的继续执行需等待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的判决结果,故应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影响案件执行的情彤灭失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2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影响案件执行因素灭失后,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屈 娓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