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毕林生、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毕林生,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04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治斌,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涛,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林生,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被告: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进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婷,女,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毕林生、西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9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296.5元。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