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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华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华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解放西街624号。法定代表人:岑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华雅。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华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