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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耿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魏超宏人民陪审员 :张景哲人民陪审员 :王景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靳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