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郝群故意杀人案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铁刑一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群,男,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2012年11月30日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士杰、金百彦,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检刑诉(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群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群及其辩护人张士杰、金百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群因感情纠纷对王某某(被害人,女,殁年19周岁)怀恨在心并事先准备水果刀意欲加害王后自杀。2012年11月29日21时30分许,郝群在铁岭市银州区老地方休闲宾馆209房间乘王不备搂其颈部并将其推倒在床,郝持水果刀割王颈部,在王百般求饶下仍未停手,继续持刀割王颈部数下,致王当场死亡。案后郝群自杀未果。次日,被告人郝群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系生前颈部遭受锋利锐器损伤,致左右颈静脉破裂合并大出血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郝群犯罪事实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鉴定书、DNA鉴定书、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郝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郝群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群无辩解。辩护人提出法医鉴定结论与死亡证明存在矛盾,被告人郝群系自首,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群因感情纠纷对王某某(被害人,女,殁年19周岁)怀恨在心,事先准备水果刀欲杀害王某某后自杀。2012年11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郝群在铁岭市银州区老地方休闲宾馆209房间乘王某某不备搂其颈部将其推倒在床,手持水果刀割王某某颈部,王某某再三求饶其仍未停手,持刀割王某某颈部数下,致王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郝群自杀未果。次日被告人郝群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系生前颈部遭受锋利锐器损伤,致左右颈静脉破裂合并大出血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郑某证实,2012年11月30日其接郝群电话后到老地方休闲宾馆209房间发现地上床上都是血,床右下角有一个人,其让郝群报警。郝群左胳膊有伤口,胳膊和上半身有血,地上有长发。2、证人柳某证实,有个本地口音的男子来登记,根据他的要求住209房间,说两人。过一小时来一个20来岁女孩说到209,她上楼后就没下来。3、证人马某某证实,当天209房间住一男一女,男的曾下楼买过一塑料袋吃的,他回来一小时后女的来了,到第二天8点我交班前没看见这俩人出过房间。4、证人刘某某证实,11月30日8点30分左右来一男的,说给209房送吃的。过半小时警察就来了。5、证人王某臣、曾某某证实,尸检所见到的遗体是王某某。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并提取血迹六份,尸血一份,尖刀一把,身份证一个,毛巾一条,烟头一个,手机二部,毛发一绺。7、辨认笔录证实,郝群辨认出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尖刀是其作案使用的尖刀。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取郝群作案时所穿蓝色棉上衣一件,红黑色运动鞋一双。9、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郝群指认现场的情况。10、指认物证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郝群对衣物、身份证、凶器及王晓娟所穿衣物、头发、携带物品的指认情况。11、DNA鉴定书证实,尸体下血迹、红白条线衣、胸罩上褐色斑迹均检出人血,与王某某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门前地面血迹、床南侧地面血迹、东侧墙面上血迹、西侧墙面上血迹、卫生间地面血迹、尖刀上褐色斑迹、红黑色运动鞋上褐色斑迹、白色毛巾上褐色斑迹均检出人血,与被告人郝群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烟头滤嘴部分检出人DNA,与被告人郝群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王某臣、孙桂范与王某某符合生物学父母女关系。12、尸检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系生前颈部遭受锋利锐器损伤,致左右颈静脉破裂合并大出血死亡。13、旅客住宿登记簿、根据住宿监控录像及报警录音制作光盘、接受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110报警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住宿情况、被告人报警及抓捕被告人的情况。14、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QQ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的相关情况。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自然情况。16、被告人郝群供述,一月前网上认识个女网友,说叫李小璐,聊的挺好,决定交往。2012年11月10日,我们俩在老地方宾馆209开房发生了关系。过几天,她提出分手,我不想分手,怀疑她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我非常恨她,给她花钱,她还要和我分手,就产生了杀死她然后自杀的想法。约她几次,11月29日约她,我19时10分到老地方休闲宾馆开了209房,后出去买了五听崂山啤酒、一袋花生、一盒利群烟回房,我发信息告诉她还在上次那房间等她,她回信息8点半能到,待会就走,不陪我过夜。20时30分左右她来了。进屋她躺在床上抽烟,问我叫她来的目的,我说没有目的。她说不可能怕我,怕你杀我就不能来。我跟她交往时提起过我以前处的对象,因为她跟我分手了,我受到了伤害,想杀了她。我跟她发生性关系后,她去洗脸,我把事先放在床垫下的水果刀拿出来放在身后,她洗完坐在床边穿上衣服要走,我用右手拿刀出来,左手搂她脖子,右手一推,把她按到了床上,用刀割了她脖子一下,她一扭头,割在她后颈部,她求饶说,老公我错了,一共说了两三遍,我不停割她脖子,她用双手捂着脖子在床上不停翻滚,记不清割了多少下,最后她说了一句,老公我爱你后就没声了,不动了。接着我用刀在我左臂手肘内侧连续割了几刀,在左手腕处割了一刀后,就头晕了,昏迷过去。30日早上8点来钟我醒过来,给郑某打电话,说我在老地方休闲宾馆209房间,想吃水果给我买点来,他到宾馆,问了一下情况,我没说,我说你走吧,他没走。我打110报警说把女朋友杀了,自己也受伤了,需要救护。我拿的是黄色塑料刀把水果刀,单面刃,是两年前在后八里2元超市买的,平时放在家里,她提出跟我分手后就一直放在随身的背包里,准备有机会时杀她用。打印出的聊天记录与我手机中的记录相符。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群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郝群系自首,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法医鉴定结论与死亡证明存在矛盾的辩护意见,经查,铁岭市公安局法医学死亡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是在复制时由于工作失误,没有将原模板中的死亡原因“颅脑损伤”改成“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的“左右”颈静脉破裂合并大出血死亡,公安机关已出具情况说明,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被告人有自首及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对被告人郝群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没收被告人郝群作案凶器水果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潘成铁审 判 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孙长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博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