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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天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与长沙市锦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长沙市锦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天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土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景礼,校长。委托代理人唐可,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理人肖超元,湖南汗青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锦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附188号。法定代表人唐自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成豹,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天心一中)诉被告长沙市锦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星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长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纪高、人民陪审员倪卓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心一中的委托代理人唐可,被告锦星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成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心一中诉称:2009年6月2日早晨,裕南街南锦花园与天心一中书院校区相邻的护坡发生塌方事故,给天心一中造成了重大损失。护坡由锦星房地产公司承建,根据天心一中与锦星房地产公司在2004年2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锦星房地产公司应对护坡质量永久性负责。请求法院判令锦星房地产公司1、赔偿修复天心一中书院校区护坡、道路、厕所费用、签证费用及赔偿第三方的费用共计3376874.46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锦星房地产公司辩称:1、天心一中起诉遗漏了诉讼主体,湖南星沙建筑公司是护坡的承包单位,实际施工人叫张瑞春,本案应增加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和张瑞春作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2、本案护坡不存在质量问题,护坡塌方是因为出现不可抗力(大暴雨)的原因导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护坡存在任何问题,最终鉴定结论为跨塌的原因无法鉴定。3、天心一中是护坡的所有权人,也是护坡的建设方,如果护坡存在质量问题,天心一中是要承担直接的责任。4、锦星房地产公司承建的护坡,是对天心一中的无偿赠予物,对于赠予物无瑕疵不承担责任。5、天心一中起诉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天心一中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证据1,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南锦家园西向护坡垮塌原因和稳定性检测分析报告,证明护坡垮塌的原因已经有权威机构作出了界定。证据2-1,事故调查小组于2009年6月3日对唐自熙所做的关于天心一中书院分校与南锦家园护坡垮塌一事进行调查的调查笔录,证明①南锦家园护坡的施工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②没有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③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证据2-2,事故调查小组于2009年6月4日对谭力所做的关于天心一中书院分校与南锦家园护坡垮塌一事进行调查的谈话记录,证明①南锦家园护坡的施工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②护坡施工中,存在锚杆不符合要求、未注浆、设计不合常理等违规现象;③护坡施工前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探。证据2-3,事故调查小组于2009年6月8日对欧国辉所做的关于天心一中书院分校与南锦家园护坡垮塌一事进行调查的谈话记录,证明南锦家园的西方护坡施工没有纳入南锦家园项目的监理范围。证据2-4,事故调查小组于2009年6月9日对唐自熙所做的关于天心一中书院分校与南锦家园护坡垮塌一事进行调查的调查笔录,证明①南锦家园护坡的施工没有委托专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没有施工设计图纸;②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证据2-5,事故调查小组于2009年6月10日对谭力所做的关于天心一中书院分校与南锦家园护坡垮塌一事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①南锦家园护坡的施工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②没有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③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证据2-6,事故调查小组于2009年6月10日补充对唐自熙的谈话,证明锦星公司法人唐自熙自认:①南锦家园护坡的施工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②南锦家园没有物业管理,没有履行对护坡应尽的管理职责;③护坡的施工方案存在缺陷,是造成护坡垮塌的原因。证据2-7,事故调查小组于2009年6月12日对龚国斌所做的关于天心一中书院分校与南锦家园护坡垮塌一事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①护坡的修整没有经过专家设计、制定方案和相关部门的批准。②护坡施工前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探。③护坡的施工方案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证据2-8,天心一中南锦家园护坡排险工作小组于2009年天心一中南锦家园护坡排险应急处置情况汇报,证明在事故发生当天召开的第三次处险调度会明确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由区建设局牵头。因此由区建设局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南锦家园西向护坡垮塌原因和稳定性进行检测分析评定是在紧急情况下的政府决策。该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证据3,协议书,证明锦星房地产公司承诺对护坡围墙的质量负永久性责任。证据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区办学体制落实义务教育责任的通知,证明天心一中的土地和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由市教育局移交给了区教育局,天心一中是一家公立学校、事业单位。证据5,长沙市天心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的通知,证明长沙市第九中学与长沙市第二十二中学合并设立为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证据6,情况说明,证明天心一中有权作为本案原告进行诉讼。证据7,关于天心一中书院校区边坡支护工程结算的审计报告,证明天心一中书院校区边坡支护工程结算的审计结论为审计金额人民币2079516.61元,从而证明护坡垮塌造成的部分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证据8,天心一中书院校区边坡支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证明天心一中书院校区边坡支护工程结算的审计结论为审计金额人民币2079516.61元,从而证明护坡垮塌造成的部分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证据9,9-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9-2:原长沙三和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更名为长沙政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函、9-3:监理费发票2张,天心一中书院校区边坡支护工程监理费为肆万捌千元整。证明此为护坡垮塌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之一。证据10,10-1:长沙市天心一中书院校区边坡加固处理设计合同、10-2:设计费发票,证明天心一中书院校区边坡加固工程设计费为捌万元整。证明此为护坡垮塌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之一。证据11,11-1:湖南省施工图文件审查委托协议书、11-2:施工图审查费发票,证明天心一中书院校区边坡加固工程施工图审查费为叁万元整。证明此为护坡垮塌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之一。证据12,勘察专用发票,证明天心一中书院校区边坡加固工程勘察费为壹万捌仟元整。证明此为护坡垮塌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之一。证据13,领款单,证明天心一中书院校区护坡抢险工程方案专家评审费为贰仟肆佰元整。此为护坡垮塌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之一。证据14,14-1《关于天心一中书院校区护坡垮塌给予门面补偿的合同》、14-2领款凭证和转账支票存根、14-3公证书、14-4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沙湖新村附45号中栋架07号徐昊所属商业用途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证明天心一中已赔偿给在护坡垮塌中受损的南湖路沙湖路沙湖新村附45号中栋架07号门面房屋房主人民币865570元整(捌拾陆万伍仟伍佰柒拾元整)。证据15,15-1租赁门面补偿协议、15-2领款凭证、现金支票存根以及收条、15-3姚文华、汤妙辉方提供的门面租赁合同以及有关餐厅转让的合同复印件、15-4姚文华、汤妙辉身份证复印件、15-5搬迁费、摄像费、拆电器设备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原告已赔偿给在护坡垮塌中受损的南湖路沙湖路沙湖新村附45号中栋架07号门面租赁户姚文华人民币68000元整(陆万捌仟元整)。证据16,16-1红色比亚迪F0小车尾部被损补偿协议、16-2领款凭证及银行现金支票存根、16-3机动车销售发票、16-4维修费发票以及维修结算单、16-5委托书、16-6张云海身份证复印件、16-7受损现场照片,证明天心一中已赔偿给在护坡垮塌中受损的红色FO小车的车主张云海人民币8445元(捌仟肆佰肆拾伍元整)。证据17,17-1厨房防护窗、房顶受损补偿协议、17-2领款凭证、领款条、17-3维修发票、17-4舒海云身份证复印件、17-5受损现场照片,证明天心一中因已赔偿给在护坡垮塌中厨房防护窗、房顶财物受损的舒海云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证据18,18-1电动车赔偿协议、18-2领款凭证和收条、18-3电动车销售单和电动车行车证、18-4喻放年身份证复印件、18-5受损现场照片,证明天心一中因已赔偿给在护坡垮塌中电动车受损的喻放年人民币3580元(叁仟伍佰捌拾元整)。证据19,19-1防盗窗受损补偿协议、19-2领款凭证、收条、19-3防盗窗收据、19-4朱国斌身份证复印件、19-5受损现场照片,证明天心一中因已赔偿给在护坡垮塌中防盗窗受损的朱国斌人民币4190元(肆仟壹佰玖拾伍元整)。证据20,舒海云、朱国斌、喻放年、童菊英赔偿款的现金支票存根,证明与之前证据结合证明天心一中向实际财产损失人支付款项的事实。证据21,长沙市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因护坡垮塌造成毁损厕所的基本情况。证据22,长沙市天心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天发改字(2010)22号,证明锦星房地产公司在鉴定异议书中提到的,鉴定方向错误,鉴定内容应是厕所残值的观点,明显不对。该厕所在事故中遭到破坏,后因抢险被拆除,即已完全毁损,其不可能还存在残值。证据23,厕所造价鉴定意见书,证明因护坡垮塌导致毁损的厕所的损失情况。证据24,鉴定费发票,证明因鉴定发生费用5000元,应由锦星房地产公司承担。证据25,25-1天心区中学书院校区边坡支护工程预算书、25-2天心区中学书院校区签证工程预算书、25-3天心区中学书院校区道路工程预算书、25-4天心区中学书院校区异地重建厕所预算书,证明最初天心一中起诉时所确定的损失情况。证据26,26-1天心一中与湖南长大建设集团重建施工合同、26-2中间验收证明1份、26-3天心一中边坡支护岩土工程勘察结算书,证明护坡及道路重修的事实。证据27,护坡及道路及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方所开具发票,证明护坡及道路重修这部分损失。锦星房地产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证据1,2009年6月3日长沙晚报、潇湘晨报报纸,证明护坡垮塌是由于狂风暴雨造成的,很多地方房屋倒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并不是护坡存在质量问题。证据2,包工施工合同,证明工程是由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再由张瑞春实际施工的;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证据3,夏东兴的证词,证明护坡是由施工员龚国斌负责主持实施的,图纸是由龚国斌设计后,经夏东兴看了后,经过了长沙市九中总务主任看了并经现场查勘确认,再按此设计施工的。证据4,龚国斌的证词,证明护坡的产权是归天心一中所有,图纸及设计都经过了天心一中总务主任及设计院的认可,不存在其他问题。证据5,承诺书一份,证明护坡是锦星房地产公司无偿赠予给天心一中的,补偿了占用费。证据6,设计图,证明建护坡时是有设计图的,通过了设计部门的认可且经过了双方的同意才施工的。证据7,本案2010年10月9日庭审记录及鉴定机构的回函,证明护坡垮塌的原因无法确定,就否认了天心一中提供的湖大的检测报告。证据8,协议书,证明天心一中对护坡的修建是一种无偿修建,是锦星房地产公司对天心一中护坡的赠予,没有回报;护坡的所有权一直以来都属于天心一中所有,所有权及管理使用权都是天心一中所有。证据9,收条两份,证明护坡垮塌的实际施工人是张瑞春,承包人是湖南省星沙建筑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综合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本院对天心一中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27,锦星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7、证据8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日,原告天心一中书院校区(原长沙市第九中学)与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办事处火把山社区南锦花园小区相邻的一段护坡发生垮塌,造成了天心一中厕所倒塌、围墙被毁、周边住户房屋及车辆受损的事故。长沙市天心区建设局为分析护坡垮塌原因,了解护坡未垮塌部分稳定性及确定护坡的加固处理方案,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护坡垮塌原因和稳定性进行检测分析评定。该公司在2009年6月18日作出《南锦家园西向护坡垮塌原因和稳定性检测分析评定报告》,认定护坡发生局部垮塌的主要原因是:1、现由支护结构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合理;2、混凝土支护柱无嵌固端、混凝土墙厚度较薄、墙内配置的钢筋为单层且数量较少;3、整个护坡坡顶没有设置排水设施,雨水排泄不畅;以上原因使得现有支护结构无法抵抗雨水浸泡后的土体荷载,导致护坡发生局部垮塌。护坡垮塌后,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护坡、路面进行了维修。相关费用经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审计管理中心审计核定金额为2079516.61元。天心一中因边坡支护工程支付了监理费48000元、设计费80000元、施工图纸审查费30000元、勘察费18000元、抢险工程方案专家评审费2400元。因护坡垮塌给案外人造成了财产损害,天心一中已先行进行了赔付,赔付金额共计954785元。护坡的垮塌导致天心一中书院校区内46.96平方米的厕所毁损,根据天心一中的申请,本院委托湖南长沙中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厕所重建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评估。该公司出具(2013)第08-04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有二个方案:方案一是以厕所重建为前提,分改造前施工和改造部分,分别计算,按此方案的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59172.85元;方案二是以厕所重建为前提,结合改造前和改造后的图纸,按改造后的最终形式,一次性建成,扣除改造前与改造后的重复部分,也不包括因改造施工导致形成的签证内容,按此方案的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21323.02元。天心一中为此次鉴定支付了鉴定费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锦星房地产公司申请对护坡垮塌原因以及对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护坡的垮塌原因予以鉴定,该鉴定中心回函“考虑到该垮塌的护坡已经被修复好了,原护坡的垮塌现场已经无法考察和勘验。因此,贵院所委托对该护坡的垮塌原因鉴定无法进行。”因锦星房地产公司放弃对损失进行鉴定,天心一中遂申请对因护坡垮塌被损坏的厕所进行造价鉴定。另查明,发生垮塌的护坡系锦星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南锦花园项目时承建。天心一中与锦星房地产公司在2004年2月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施工之前,锦星房地产公司要请设计部门进行设计、绘制图纸、照图施工、竣工验收;锦星房地产公司对护坡围墙的质量永久性负责;护坡围墙的改建费用由锦星房地产公司承担,护坡围墙建成后使用权是天心一中和锦星房地产公司共同的,所有权锦星房地产公司愿意赠归天心一中所有。施工前,锦星房地产公司并未请设计部门对护坡的改建进行设计,亦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再查明,涉诉被毁损的厕所原所有权人系长沙市教育局,管理单位为天心一中(原长沙市第九中学)。2001年,长沙市第九中学和长沙市第二十二中移交到长沙市天心区,学校的土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产权由长沙市教育局过户给区教育局。长沙市第九中学和长沙市第二十二中学在2004年7月合并,设立为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天心一中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锦星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对护坡倒塌所造成损失负责;3、护坡倒塌的损失如何确定。焦点1,关于天心一中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本院认为,天心一中系公办学校,学校的所有财产均为国有财产,但均属天心一中使用和管理。护坡的垮塌导致部分周边住户的财产受损,而天心一中作为护坡的管理者对周边住户的损失已先行进行了补偿,同时,天心一中管理的资产亦受到损害,故天心一中在本案中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锦星房地产公司主张天心一中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焦点2,锦星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对护坡倒塌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涉诉护坡改建工程系由锦星房地产公司负责组织施工,该护坡倒塌的原因经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分析认定为护坡结构的抗倾覆和抗滑移安全系数均不满足相关要求,即护坡存在质量问题。锦星房地产公司在护坡改建前与天心一中达成协议,对护坡围墙的质量由锦星房地产公司永久性负责,且护坡确属存在质量问题,故护坡垮塌造成的损失应由锦星房地产公司承担。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锦星房地产公司申请对护坡垮塌原因重新鉴定,虽鉴定无法进行,但原因是垮塌现场已经无法考察和勘验,而在事故发生后,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长沙市天心区建设局的委托对垮塌原因和稳定性进行检测分析,并作出了评定报告,该评定报告结论系客观、真实的,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采信。锦星房地产公司辩称护坡不存在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锦星房地产公司主张案外人湖南星沙建筑公司是护坡的承包单位、张瑞春系护坡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据此要求湖南星沙建筑公司、张瑞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锦星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焦点3,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护坡倒塌给天心一中造成的损失分为三部分:一是护坡以及道路重建的相关费用,二是因护坡倒塌损坏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天心一中已先行赔付给了案外第三人,给天心一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是被毁损的厕所重建的费用,根据鉴定结论,本院审查后认为,第二种方案计算更为合理。综上,天心一中因护坡倒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339024.63元,该损失应由锦星房地产公司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市锦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因护坡倒塌所造成的各项损失3339024.63元;二、驳回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459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承担12947元,被告长沙市锦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3512元(此款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已预交,由被告长沙市锦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长军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 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