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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9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与刘双印、郑州金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刘双印,郑州金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9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代表人张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双印,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郑州金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丰伟,该公司经理。本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双印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北二街中段紫荆花园XX幢东2单元4层东户28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苍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真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