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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金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宏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2010年6月份,被告在西安劳务市场让原告在其工地上为其干活,后原告在被告的工地上共干了6个月,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4000元工资,被告于2011年3月8日给原告打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只有诉至法院,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给付原告4000元工资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金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原告孙某某在西安市张家堡劳务市场等活,被告金某某雇佣原告到其承包的西安市韩家湾工地为其干活,原告孙某某在被告金某某的工地上共干了三个月活.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4000元,并于2011年3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全强工资款肆仟元正,署名为:金某某;时间为:2011年3月8日,赶2011年农历2月底清”。被告金某某至今未清偿原告宋宏社所欠的工资款。审理中,原告孙某某对利息主张表示放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干活,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务关系,原告将活干完,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但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4000元工资,于法有悖,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孙某某对利息主张表示放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金祥工资4000元;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