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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樊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樊某,男,1979年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依据生效的(2012)户民初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某给付借款8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990元、执行费128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樊某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28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