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博民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淄博市博山区南万山建材陶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博民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南万山建材陶瓷厂。法定代表人:马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南万山建材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的(2009)博商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的(2009)博商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睿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