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太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620号原告北京太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三街村村委会南200米。法定代表人杨海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娴,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法定代表人高永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艺红,女,1961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永刚,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太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