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行非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迎行非审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庆市皖江大道。法定代表人:程结书,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龙胜,该局监察支队队长。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法定代表人:罗战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庆环罚字(201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义务,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2013年8月5日所作庆环罚字(201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晋 德 忠审 判 员 李 蕊人民陪审员 何 荣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祁从娣(实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