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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8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丁伟、与梁向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梁向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803-2号申请执行人:丁伟。被执行人:梁向雷。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潍城执字第80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向雷的银行帐户。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向雷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