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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人定与管进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刘人定,男,1955年6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明社。被告管进新,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人定与被告管进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人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人定负担。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