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李春云与王文强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云,王文强,余春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12号原告李春云。委托代理人刘从军,系谷城县冷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强。被告余春芝。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敬,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云与被告王文强、余春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邬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