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仓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程某某,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某某,女,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被告婚后与某个异性关系密切不正常,并沉迷舞厅、卡拉ok厅和麻将,且常半夜���更才回家,甚至通宵不归,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二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仓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仓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从判决生效至今,双方仍继续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林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1994年10月认识,1996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丧偶)。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双方能同甘共苦,被告没有文化,为增加家庭收入,在舞厅教人跳舞,原告亦支持被告。被告称婚后与某个异性关系密切不正常,并沉迷舞厅、卡拉ok厅和麻将,且常半夜三更才回家,甚至通宵不归,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一直共同居住福��市仓山区某巷6号304室,未分居,双方关系并未恶化。2006年因为被告帮忙女儿照顾小孩的事,双方产生误会。被告无法获得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身体条件越来越差,有一次严重的腰椎疾病导致住院,治疗费用靠向别人借款,至今没有能力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提交下列证据,并经质证:A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A2.(2011)仓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及(2012)仓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两次提起离婚;A3.户口簿,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及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A1.A3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A2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予以认定,但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4年10相识后恋爱,1997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2011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11年11月,原告再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对本院的两次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均已人到中年,对人生和家庭的认识已相对成熟,期间又自由恋爱多年,说明双方经充分了解后缔结婚姻,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偶有矛盾,亦在所难免,尚不足以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彼此关心和尊重对方,便能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密切或者夫妻双方已长期分居,导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特别是经本院两次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并未恶化。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程贤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陈艳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娜���一:本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