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龙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红叶,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法定代表人:张文志,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龙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龙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龙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智杨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人民陪审员 刘明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