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一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674号原告吕某某,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向必忠,男,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与2009年10月20日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并且导致原告患病。2010年10月,原告吕某某病发,被告李某某外出打工,没有给原告进行治疗,并且被被告父亲送回娘家居住。分居期间,被告李某某也未给原告治疗。2012年8月8日,原告吕某某曾向沅陵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原告吕某某于2012年11月10日撤诉起诉。但被告对原告仍是不管不问,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已达三年时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原告吕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李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的事实。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20日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3、育龄妇女档册一份,以证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事实。4、沅陵县荔溪乡光明村村委会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吕某某于2010年10月份起至今在娘家居住,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三年多的事实。5、(2012)沅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曾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2年11月10日申请撤诉的事实。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吕某某所举的有证据1-5号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且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下列事实: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20日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吕某某于2010年10月份其至今一直在其娘家随父母居住生活,与被告李某某分居已达三年。2012年8月17日原告吕某某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10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2013年7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夫妻一起共同生活,相互关心与扶助亦是缔结婚姻的目的。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未能珍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至今已达三年。原告吕某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期间原告吕某某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之后原、被告仍没有任何联系,夫妻双方已分居达三年时间,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文人民陪审员 刘全胜人民陪审员 符吉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山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