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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时圣与李先豹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圣,李先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403号原告时圣(曾用名时圣领),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先豹(曾用名李先福),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时圣与被告李先豹合伙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之处,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圣负担。审判员  张德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德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