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时圣与李先豹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圣,李先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403号原告时圣(曾用名时圣领),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先豹(曾用名李先福),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时圣与被告李先豹合伙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之处,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圣负担。审判员 张德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德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