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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胜宝、周新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胜宝,周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崇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沈胜宝,女,1953年7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周新林,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沈胜宝与周新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新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标的总额为680904.55元,未执结标的680904.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毛林审判员  许星芬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一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