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吴江市新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江通达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新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江通达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吴江市新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新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志华,苏州市姑苏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钱勇,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通达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凤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新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通达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新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新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新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晋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栋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