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夫兰与刘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夫兰,刘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王夫兰。被告刘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夫兰与被告刘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夫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裕胜审 判 员 刘广汉人民陪审员 范珍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