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田某与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42号原告田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罗健,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某,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原告田某诉被告燕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告2011年12月初在哈尔滨经熟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了一面后,双方各自在两地工作,××××年××月下旬原告公某,被告九月底到广州与其见面,与十月中旬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后二人暂住在原告母亲家中,一周后原告上船工作,被告一直暂住在原告母亲家中。2013年4月底,原告公某,与被告共同生活,由于婚前双方接触时间短,只听介绍人一些介绍,互相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中,发现被告有很多问题:1、原告家族有肥胖遗传史,所以比较注意这方面情况,但是在婚前,被告声称其家族无肥胖遗传,自身较胖是因为发育过程中饮食未控制造成,但是在婚后,发现被告不是其父母亲生,其亲生父母有肥胖基因,并有××遗传,被告在婚前就知道这些事实,但是对自己身世进行了重大隐瞒。2、原告在婚前称自己为东北农大本科生,但是婚后发现其只是农大函授专科生,后来又读了一个成人教育,以此来冒充本科学历,而且这些情况在婚后只字不提,蓄意欺骗原告。3、另外,婚后原、被告双方生活很不协调,出现很大的性格矛盾,无共同言语,被告喜欢做事独断专行,如不满足便大吵大闹,且爱搬弄是非,双方间的差距导致生活中的矛盾不断,发展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双方无法相处、无法共同生活。4、原被告之间的生活习惯及价值观等矛盾较大,相互无法忍受,夫妻生活极不协调,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不喜欢工作,称嫁人后就应该由男方养活,原告在2013年6月16日到北方探望母亲,被告20日就收到工作单位除名信,理由是“连续旷工”。5、被告最为关键的是被告对家庭、对丈夫都毫不关心,不关心照顾家庭及丈夫,未尽一个做妻子的责任,共同生活中绝大多数是男方负责打扫卫生、做饭、洗衣等家务,并由男方负责生活费用。被告生活奢侈,将原告结婚时给其的礼金十几万元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就挥霍一空,期间又断断续续从原告处要去1万5千元左右,花到何处不知。6、被告在暂住原告母亲住所期间,由于原告母亲在哈尔滨,原告在船上,家中只有被告一人生活,家中所有物品均未上锁。2013年7月初,原告和母亲回到广州后,发现原告母亲所有的一只价值13万元的翡翠镯子丢失,原告再三追问被告,被告一直坚称未见过,无奈中原告母亲只能报警。公安人员看过现场后,出了报警条,答应见到被告后找其谈话敦促其主动交出镯子,但是被告至今不露面,也不说自己目前在何处。另外原告家中所养的一只祈福的大乌龟在被告6月至7月独自在家期间丢失,因为乌龟个头很大,如无人力介入根本不能“消失”。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其自己和家庭正常生活,让原告无法忍受。原告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被告返还原告在结婚前给女方的彩礼11万元;4、被告返还给原告订婚时给女方的白金钻戒一枚,以及结婚时给女方的玫瑰金手链一条、白金项链(加长)一条、白金钻石耳环一幅、白金钻石吊坠一个、玫瑰金钻石吊坠一只。被告燕某书面辩称:1、身世问题。首先,被告从不知情自己的身世问题,如何做到欺骗与隐瞒,身世也不构成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的理由,没有直接关系。2、学历问题。被告于2004年9月就读于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国际旅游商务学院商务英语系,学历专科,学制三年。婚前,原、被告的介绍人已经把被告的学历情况告知了原告。所以被告根本没有冒充本科学历,蓄意欺骗。3、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生活一直很和谐,很少发生过口角。由于原告工作(船员)的特殊原因,总是聚少离多,被告从登记结婚后每个月都去原告工作地点看望一次,根本不存在双方无法相处,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4、婚后的家庭生活一直是由被告来负责的。原告于2013年4月7日下船公某后一直闲在家里帮助其母亲打理生意,家庭开销都是由被告负责的。被告有自己的固定工作,稳定收入。原告称公某后单位就没有工资,自己的存款还要拿来给母亲做生意,更不用说给过被告15000元了。5、婚后被告一直与原告的母亲生活在一起,从未见过原告母亲的翡翠手镯,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妊娠剧吐住进了广州市暨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华侨医院)直到2013年7月14日才出院,原告的报警回执单日期是2013年7月8日,当时原告也知情被告一直在医院住院,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收到警方的电话和询问。出院后,由于原告把家里换了锁,被告无法拿到自己的首饰和换洗衣物,至今还在原告母亲家中,无奈之下被告只能求助于警方。此外,由于被告在2013年7月刚刚人流不久,9月又进行清宫手术,身体一直很虚弱,经常腹痛、腰疼,因此,被告无法出庭。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沟通较少,经常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表示双方自2013年6月20日开始分居至今,也不清楚被告现在的住处。被告于某向法院提交了《报警回执》、《毕业证书》、《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并表示知悉因被告在怀孕期间身体经常不适,不想要小孩,故在2013年7月份行无痛人流手术。原告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及缺乏沟通和体谅等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婚姻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结合,也是一种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被告未能到庭应诉的原因是其于2013年7月6日行流产手术,身体尚未恢复,更需作为丈夫的原告悉心照顾。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准予。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也能充分体谅法庭的良苦用心,加强沟通,重新创造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田某和被告燕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利斌人民陪审员 田常国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麦英杰阮岸判决书于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