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蔡关军与吴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关军,吴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289号原告:蔡关军。被告:吴关明。原告蔡关军与被告吴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吴关明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关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关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蔡关军起诉称:吴关明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从2011年8月31日起先后向6次蔡关军借款共计28万元未予归还,为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8元及利息88160元,共计36816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蔡关军变更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为:2011年8月31日借款5万的利息为5129元(从2011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46%计算到2013年7月31日止);2011年9月24日借款5万元的利息为4715元(从2011年11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0.46%计算到2013年7月31日止);2011年10月19日借款8万元的利息为2060.8元(从2011年12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0.46%计算到2013年7月31日止);2011年12月8日的借款6万元的利息为4949.6元(从2012年2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0.46%计算到2013年7月31日止);2012年5月16日借款2万元的利息为4048元(从2012年5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0.46%计算到2013年7月31日止);2012年4月4日的借款2万元的利息为4158.4元(从2012年5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0.46%计算到2013年7月31日止),共计利息25060.8元。被告吴关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原件六份,证明吴关明向其借款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其证据来源合法,具备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31日,吴关明向蔡关军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蔡关军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2011年8月31日至2011年9月30日。2011年9月24日,吴关明向蔡关军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蔡关军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2011年9月24日至2011年11月23日。2011年10月19日,吴关明向蔡关军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蔡关军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2011年10月19日至2011年12月18日。2011年12月8日,吴关明向蔡关军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蔡关军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2月8日。2012年4月4日,吴关明向蔡关军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蔡关军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2012年4月4日至2012年5月4日。2011年5月16日,吴关明向蔡关军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蔡关军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5月16日。吴关明未归还上述6笔款项共计28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关明归还原告蔡关军借款280000元并支付利息2506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6元,由被告吴关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7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行健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人民陪审员  王鲜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