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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3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仁杰与徐涛、合肥市肥东南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385号原告:李仁杰,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加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涛,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市肥东南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谢道相,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杰与被告徐涛、合肥市肥东南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学美于2013年11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仁杰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仁杰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