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二初字第00447号原告: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郑海龙,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安徽省浙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慧审 判 员 冉 士 春人民陪审员 王 成 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保强(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