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申二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冯晓涛、余春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冯晓涛;余春幸;谷立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申二字第00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万象天成****。负责人董海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委托代理人赵德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晓涛,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春幸(又名余春兴),司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谷立飞,无业。大地保险河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石民二终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地保险河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而本案系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大地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大地保险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无不妥。综上,大地保险河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地保险河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禄永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