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褚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褚某。被告:林某(曾用名:林超凤。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褚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