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褚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79号原告:褚某。被告:林某(曾用名:林超凤。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褚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