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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刑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刑终字第25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某某,农民。2012年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被逮捕。2013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曲周县人民法院审理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曲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樊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周县人民法院(2013)曲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曲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鹏代理审判员  苏宏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