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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红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武长明与王义兵、孙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长明,王义兵,孙江红,夏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红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武长明。委托代理人汪大江。被告王义兵。委托代理人孔德敏。被告孙江红。被告夏小华。原告武长明与被告王义兵、孙江红、夏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长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大江,被告王义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德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江红、夏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长明诉称,2011年5���16日,被告王义兵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被告孙江红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经原告一再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夏小华系被告孙江红妻子,应共同承担被告孙江红的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王义兵归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孙江红、夏小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义兵辩称,其与原告不认识也未见过面,没有向原告借钱,借条也不是被告王义兵所写,王义兵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约2011年夏天,王义兵曾向被告孙江红借款40万元,过了三、四个月就归还了并支付了利息。期间应孙江红的要求将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孙江红,至于孙江红利用这个身份证复印件向他人借款,王义兵不清楚,不能据此认定是王义兵向他人借款,请求驳回原告对王义兵的诉请。被告孙江红、夏小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经案外人赵某介绍,被告孙江红以被告王义兵的名义向原告武长明借钱,同年5月16日,被告孙江红向原告出具了一份由自己书写的的借条,写明:“今借到武长明人民币肆拾万元”、“借款人:王义兵”、“担保人:孙江红”,同时还向原告提供了一张被告孙江红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日,原告将准备好的现金40万元交给被告孙江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义兵、孙江红催要,两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孙江红与被告夏小华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23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被告王义兵于2011年5月向被告孙江红借款40万元,并应被告孙江红的要求提供了一份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之后,被告王义兵将40万借款及利息归还给了被告孙江红。被告孙江红承认,被告王义兵对孙江红向原告武长明借款的事实不知情,被告王义兵归还的40万元被自己花掉了,目前无钱归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借条、被告王义兵的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婚姻登记证明、银行明细对账单、取款凭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虽为被告王义兵,但该借条不是被告王义兵本人书写,而是被告孙江红以被告王义兵的名义所写,对被告孙江红提供王义兵身份证复印件并声称的“王义兵借钱”,原告没有与被告王义兵核实,也从未与被告王义兵见面、通话,被告王义兵也不知孙江红向原告借钱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王义兵之间没有形成借款的合意,故原告认为被告王义兵是借款人并要求王义兵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江红是实际借款人,应向原告归还借款,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孙江红、夏小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夏小华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江红、夏小华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江红、夏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40万元及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50元,合计9850元,由被告孙江红、夏小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7300元,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钱 英人民陪审员  王长明人民陪审员  陈秋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冯则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