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维建与淮安市楚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建,淮安市楚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刘维建。委托代理人季席林。被告淮安市楚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楚州区南门外耳洞排水站向南10米。法定代表人杨晓林,该单位董事长。刘维建申请执行淮安市楚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楚���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淮安市楚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刘维建货款本金106764元,淮安市楚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于2011年10月30日前付清;承担案件受理费1218元。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8082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其有债权在其他法院没有执行到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事实��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1)楚商初字第02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顺林执行员 宗殿荣执行员 陈爱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靓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3年11月15日合议庭组成人���:李顺林、宗殿荣、陈爱明地点:执行局内容:李:楚光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目前该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人意见,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宗:楚光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人意见,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陈:目前该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人意见,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一致意见:(2011)楚商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关注公众号“”